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激发进取精神,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此制度。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则外,依本制度管理。
一、聘用:
1.本着节省开支,减少行政办公支出,把教育基金更多用于公益事业的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本基金会尽量减少聘用工作人员。
2.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体检和背景审查合格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的基本工资,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3.合同到期,如任何一方不愿续签合同,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4.合同任何一方严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会规章制度,另一方可不必提前通知对方与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二、管理:
1.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维护基金会荣誉,无任何有损基金会声誉的行为。
(2)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敷衍塞责。
(3)与其他工作人员通力合作,互相配合。
(4)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5)准时上、下班,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6)在工作场合着装整齐,举止有度。
2.实行员工年终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予以辞聘。
三、待遇:
1、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山东财经大学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另行编制执行。
2、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3、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项假期的规定。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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