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山东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推动山东财经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服务。
捐赠项目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1.推动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
2.整合学校智力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3.支持山东财经大学的建设,为山东财经大学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条根据基金会的资助特点,项目设立主要有以下方面: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及专著出版;
3.吸引海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
4.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及奖教金;
6.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对分管的项目承担实施、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策划、设计和规划。
2.进行部门和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拟订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4.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5.发展对外合作,加强公关与筹资。
第二章 捐赠项目的确立
第四条根据山东财经大学(含各院系部门、职能部处)、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与捐资者的意愿,由山东财经大学(含各院系部门、职能部处)、基金会和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或由基金会和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第五条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1.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机构。
2.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3.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利息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六条捐赠项目为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时,基金会需得到该领域、项目主管单位或院系、机构的负责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涉及到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需协商学校科研院机构办或院系负责人,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涉及境外机构资助进行研究工作时,需有专人审查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保密承诺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三章项目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第七条限定性资金与物资的捐赠,待捐赠资金或物资到位后,由山东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由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或项目负责人)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全权负责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的使用,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汇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办公会负责非限定性资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承担以下职能:
1.审议、批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
2.审议、批准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职责。
3.审议、批准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实施;
4.审议、批准年度项目计划,检查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条捐赠项目应按照明确的目标与程序开展,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捐赠项目的执行人(理事会或管委会)应根据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基金会项目管理部作为捐赠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对项目的实施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是针对捐赠数额较大、受益面较大的捐赠项目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其职能是对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由捐赠方代表、受益方主要负责人、特邀专家及基金会代表组成,一般由捐款人或学校、基金会领导任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主席。
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通过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会议举行活动,由项目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当年项目实施与计划等重大问题。项目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项目实施中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山东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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